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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须提交排放报告表

按照环保部最新发布的有关文件要求,已经取得生产使用登记证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填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报告表。

其中,表中要列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或其特征化学污染物包括氰化物及汞、镉、铬、铅等重金属,向大气、水体、土壤及污水处理厂释放量的详细计算过程及核算依据。

此外,还要列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或其特征化学污染物向固体废物处置单位转移量的详细计算过程及核算依据。

环保部要求,这些企业要详细说明采用的核算方法、计算公式、参数选择及具体计算过程。

环保部表示,其所称的特征化学污染物,是指生产或使用某种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时所产生的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如氰化物、重金属(汞、镉、铬、铅等)、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但不包括反映化学污染物的一些综合性的指标,如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也不包括悬浮颗粒物、热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物理性污染物和细菌病毒类等生物性污染物。

在做出上述要求的同时,环保部还发布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按照计划要求,已经取得生产使用登记证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填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包括减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排放的重大工艺调整措施、污染防治计划、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能力建设方案等内容

环保部要求,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应包括计划目标、整体实施进度安排、投入资金、预期效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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